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最新(吉林省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规定)

吉林省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规定
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得到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一、基本工资保障
吉林省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工资的发放,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休息或者采取弹性工作制度。
二、补贴发放情况
在疫情期间,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给予医务人员、复工职工等相应的补贴,用于弥补经济损失和鼓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吉林省政府也出台政策鼓励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方式,给予相应补贴,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三、职工医疗保险缴费问题
疫情期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吉林省政府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弹性缴纳方式,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
疫情期间,企业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自救,吉林省政府积极出台政策,确保企业用工和工资的正常发放,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