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租房屋交税规定(上海市出租房屋纳税规定)

上海市出租房屋纳税规定
一、税种及纳税人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市出租房屋纳税实行房屋租赁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房产权属登记在出租人名下;
出租人不是房产的所有者或者法律代表人、被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的,还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出租委托书。
(二)个人以个人名义出租居住的,包括:房产所有权人、合法持有房屋使用权且经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或街道办事处等批准登记的人员,以及借用有关单位房屋专用的人员出租居住,但已承租第一套自用住房的除外。
二、计税方式
税款的计算方式采用了\"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征收\"的方法,房屋租赁税税率为5%。计税的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 = 实际租金收入 - (标准租金×月份×70%) - 800元/月 - 1800元/月。标准租金是指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同类型房均价乘以10个月得出的月租金水平。
三、纳税指导
为了方便出租房屋纳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相继推出了多项政策措施。首先,为方便个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局提供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两种纳税方式。线上提交的纳税人可自行在税务局官网上选择办理工作,直接完成缴费。
此外,为方便纳税企业更好地管理及展现纳税信用等级,上海市税务部门还建立了\"红黑名单\"制度,通过对企业的纳税记录、纳税信用、发票开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进行\"红色提示\"或\"黑名单\"提醒,使其能够对自己的纳税行为有清晰的认识,杜绝不诚信行为。
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纳税人而言,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并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变化,提升自身纳税管理水平。